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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慈

宋慈

(法医学之父)
中文名:
宋慈
别名:
法医学之父
国籍:
中国
人物简介:

宋慈(1186-1249),字惠父,汉族,建阳(今属福建南平)人,与理学大师朱熹同乡,祖籍河北邢台市南和县,唐相宋璟后人,生于南宋孝宗淳熙十三年(1186年),南宋著名法医学家,中外法医界普遍认为是宋慈于公元1235年开创了“法医鉴定学”,因此宋慈被尊为世界法医学鼻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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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文名
宋慈(字:惠父)
别名
法医学之父
国籍
中国
民族
汉族
出生地
福建建阳(今属福建南平)
出生日期
1186年
逝世日期
1249年
职业
官员(法医学家)
主要成就
开创“法医鉴定学”
代表作品
《洗冤集录》
朝代
南宋
祖籍
河北邢台市南和县
赞誉
世界法医学鼻祖

人物简介

宋慈,宋代人,是我国古代杰出的法医学家,被称为“法医学之父”。曾任广东、湖南等地提点刑狱官,办案著重实地检验。公元一二四七年著有《洗冤集录》五卷,是我国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专著,也是世界最早的法医学专著,广传国内外,对于医学的发展有重大贡献。

主要经历

其祖上为唐朝著名宰相宋璟。北宋时,宋慈的高祖宋世卿从浙江建德县来建阳任建阳丞而家居此地。父宋巩曾任广州节度推官(节度使幕府掌管刑狱的官员),家境小康。宋慈从小受学于父,10岁时从学建阳县学者、朱熹的高弟吴稚,并得到吴稚的同窗黄干、李方子等名人指教。他重视实践,力求真知 。

南宋开禧元年(1205年),他进京入太学,深得太学博士真德秀的赏识,遂拜其为师。

嘉定十年(1217年)宋慈中乙科进士,授浙江鄞县(今浙江宁波市)县尉,遇父病未赴任。

宝庆二年(1226年)始走上仕途,任江西省信丰县主簿(典颁文书,办理事务)。南宋时期的赣闽地区,民贫、地狭、人稠,人民处水深火热中,民反和兵乱频频发生。安抚使郑性之慕其有拨乱反治才,延入幕府参预军事。刘克庄饯别宋慈时写下《满江红·送宋惠父入江西幕》一词。当时,江西南部三峒里少数民族发生变乱,赣南数百里地方都很混乱,刘克庄在词中不仅希望宋慈尽快平定叛乱,好快点回家。也劝友人不要残酷镇压起义的峒民,而应采取招安的措施,需要妥善处理好这件事,宋慈听后当场允诺。

后来宋慈参与了平定“三峒贼”的战役。他先赈济六堡饥民,又率兵三百大破石门寨,俘获敌酋,因战功卓著而“特授舍人”。任期届满,江西提点刑狱使叶宰聘宋慈为幕僚。

不久,在真德秀推荐下,宋慈又进入福建路招捕使陈韡幕府,参加平定闽中叛乱。宋慈“提孤军从竹洲进,且行且战三百余里”,就连久经锋镝的主帅也对他刮目相看,称赞他“忠勇过武将矣”。在军事谋划方面也多咨访于宋慈。

因得到陈赏识,绍定四年(1231年),宋慈被任命为长汀知县。宋慈得任长汀县令。县境百姓苦于盐价高昂,从海口溯闽江,盐运至长汀,要隔年才能运到。他莅任之初,改从潮洲沿韩江、汀江而至长汀,往返仅3月,大大节省运费。官府将盐廉价出售,百姓无不讴歌载道。

时值宋理宗(赵昀)即位,南宋欲联蒙古破金,结果兵败于汴,加之贾似道擅权,理宗消极怠政,兵连祸结,境土日蹙,内政愈加腐败。

端平三年(1236年),同知枢密使魏了翁聘宋慈为幕僚。

理宗嘉熙元年(1237年),他任职邵武军(今属福建)通判,仅及周年,民有余念。次年,浙西饥荒,宋慈奉诏入境,叹曰:"强宗巨室,始去籍以避赋,终闭粜以邀利,吾当其谋尔。"于是实行"济粜法",将人户分为五等;最富有者出存粮半济半粜;较富有者只粜而济助;中等不济也不粜;次贫者半济助;赤贫者全济,济米由官府拨付,停征一半租税。富户不敢违命,贫者得以度过荒年。

不久,他调任毗陵郡守。虽频繁调任,但宋慈所到之处均入境问俗,惠爱子民,佳誉鹊起。

嘉熙三年(1239年)升任司农丞知赣州。次年,提点广东刑狱,发现所属官员多不履行职责,有拘押数年的案犯,都未理清曲直。于是制订办案规约,责令所属官员限期执行,仅8个月,就处理了200多个案犯。移任江西提点刑狱,为赣民作主,严办违法的盐贩。

淳佑五年(1245年),转任常州知州,议重修《毗陵志》,开始编辑洗冤录资料。任满,转任广西提点刑狱,巡行各部,雪冤禁暴,虽偏僻恶溺处所,亦必亲往视察。宋慈廉政爱民,执法严明。尤其是"于狱案,审之又审,不敢萌一毫慢易心"。

淳佑七年(1247年),任直秘阁、湖南提点刑狱使。是年冬,撰成《洗冤集录》。

南宋淳佑八年(1248年),任宝谟阁直学士,奉命巡回四路,掌管刑狱。听讼清明,决事果断。翌年,升任焕章阁直学士、广州知州与广东经略安抚使。他忽患头晕病,仍然参加祭孔典礼。从此委顿不起。同年三月初七逝世于广州官寓,享年64岁。于次年七月十五日,归葬建阳县崇雒里(今崇雒乡)建阳宋氏祖居地昌茂村。 

著作

宋慈所著《洗冤集录》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专著。

学术内容

一、证据的首要位置

南宋官府为探明案情真相,将证据摆在首要位置:“遇有死者,必根究其所以致死”;人命之案,须查获凶器;凶手定罪,须查获尸体;尸体检验,须查验到致命伤,否则不易结案,便为疑案。“大辟之狱,自检验始。”在“慎刑”的指导思想下,以有无犯罪事实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准则,而犯罪事实又必须以充足的证据作为根据,是所谓“旁求证左,或有伪也;直取证验,斯为实也”。

宋慈在书中一再强调以查找证据为目的的检验勘查工作当慎之又慎,举一例视之。由于致命伤的检验对加害人的定罪量刑关涉甚重,宋慈强调检验中定要仔细勘验,“凡伤处多,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”;倘若是聚众斗殴,“如死人身上有两痕,皆可致命,此两痕若是一人下手,则无害;若是两人,则一人偿命,一人不偿命,须是两痕内,斟酌得最重者为致命。”然而,如果两个人同时刺杀、同时打击,要定哪个对致命伤负主要责任,就比较困难了。想到这一层,宋慈的考虑才算是完备。

“牢狱用刑以求取口供”,中国传统社会向来重视口供的采集。口供固然重要,但这种获得口供的非法手段早就被世人唾弃,更何况“证以人或容伪焉”,宋慈认为须“多方体访,务令参会归一,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,便以为信”,且“告状者切不可信,须是详细检验,务要从实”,这一方面是因为“证以物必得实焉”,另一方面是不能听从一面之词,以防其中有弊。

不轻信口供在当时律法中亦有体现,即使罪犯招供,也要查出证据;反之,即使罪犯不招供,在物证确凿的情形下,亦可定罪判刑,一切须“据状断之”。

时间不可能穿越到过去,案情不可能“情景再现”,故所谓的“真相”并不能得到百分之百的还原,但是检验勘察,事关人命,必须将事后检验之事充分做到位,使之不断接近百分之百的真实,还事实以真相。

二、良吏的重要性

如何将检验之事做得充分、到位呢?除认识到证据的重要性外,宋慈认为主要取决于为官者。“吏不良,则有法而莫守”,这是当时统治阶级一直坚守的执政信念。他给今人的启示是:相对于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而言,司法的组织规则更重要。法官不良,再好的程序和实体法有什么用呢?

法令是如何谨慎的呢?宋慈在书中提及诸多,此处挑选几点言之。

其一,差文官。由于武官“更历未深”,若再碰上“仵作之欺伪,吏胥之奸巧”,将会使案件变得模糊不清、扑朔迷离,从而难以查究。“如边远小县”,实在缺文官,“复检官权差识字武官”。

其二,事必躬亲,不得专任吏胥。北宋时期太宗曾对宰相说:“颇闻台中鞫狱,御史多不躬亲,垂帘雍容,以自尊大。鞫按之任,委在胥吏,求无冤滥,岂可得也?”宋慈在《条令》中亦称“不亲临视”者,当“以违制论”。事必躬亲要求检验官必须仔细审察、判别、监督,以防发生误验、漏验之事及仵作、吏胥作弊等,而非仅仅在场遥遥相望,甚至“掩鼻而不屑”。“事必躬亲”就是司法亲历性的古代版本。

其三,“诸验复之类应差官者,差无亲嫌干之人”,这规定了为官者的回避制度。“大狱讼者,所以平曲直,雪冤枉也。若有财者胜,无财者负,有援者伸,无援者屈,豪强得志,贫弱衔冤,岂国家之福耶?愚愿士大夫司听断者,持平如衡,事事至公如鉴,天下何患不太平?此句反映宋慈的稳定思想,事事至公,则天下稳定。

另外,律法规定官员三年一易,且不可在家乡任职,这对于防止司法活动中亲嫌、故旧、仇隙关系的干扰起到了很好的防范作用。

宋慈反复强调检验案件,事关人命,“当是任者,切以究之”!他在书中写道,检验官在接到检验公文之后,为防止奸欺,切“不可接见在近官员、秀才、僧道”,因为这些官员、秀才、僧道等在地方上有一定势力,上能通官府,下能聚集民众,一旦参与颠倒案情之事,将对探明案情真相极为不利。

除了对尸、伤及现场进行认真仔细的勘验,检验官要重视对现场周围以及相关人员的调查和访问,只有把各方因素综合思量之后,方能获取正确而有效的证据,以使得自己的检验结果得到印证,探明案件真相。

要成为一个合格、出色的检验官,宋慈认为至少要有两个绝招:一为尸、伤等检验的技术,二为综合素质的考量。且后者更为要紧。

宋慈“博采近世所传诸书”,“会儿粹之,厘而正之”,加上多年实践经验,“增以己见”,终写成《洗冤集录》。他四任提点刑狱司,以身作则,慎重狱事,正如其所言,他真正做到了“独于狱案,审之又审,不敢萌一毫慢易心”。宋慈提出了一个合格法官的普世标准—洗冤泽物!

临床应用

宋氏不泥师教的另一突出表现是对待尸体的态度,特别是能否暴露和检验尸体的隐秘部分。按照理学“视、听、言、动非礼不为”、“内无妄思,外无妄动”的教条,在检验尸体之时,都要把隐秘部分遮盖起来,以免“妄思”、“妄动”之嫌。宋慈出于检验的实际需要,一反当时的伦理观念和具体做法,彻底打破尸体检验的禁区。他告诫当检官员:切不可令人遮蔽隐秘处,所有孔窍,都必须“细验”,看其中是否插入针、刀等致命的异物。并特意指出:“凡验妇人,不可羞避”,应抬到“光明平稳处”。如果死者是富家使女,还要把尸体抬到大路上进行检验,“令众人见,一避嫌疑”。如此检验尸体,在当时的理学家即道学家看来,未免太“邪”了。但这对查清案情,防止相关人员利用这种伦理观念掩盖案件真相,是非常必要的。宋氏毅然服从实际,而将道学之气一扫而光,这是难能可贵的。只是由于宋氏出身于朱门,不便像同时期的陈亮、叶适等思想家那样,公开指名道姓地批判程朱的唯心主义。但他用自己的行为和科学著作提倡求实求真的唯物主义思想,此与陈、叶的批判,具有同样的积极意义。

在《洗冤集录》中,有一些检验方法虽属于经验范畴,但却与现代科学相吻合,令人惊叹。如用明油伞检验尸骨伤痕,就是一例:“验尸并骨伤损处,痕迹未现,用糟(酒糟)、醋泼罨尸首,于露天以新油绢或明油雨伞覆欲见处,迎日隔伞看,痕即现。若阴雨,以热炭隔照。此良法也”。“将红油伞遮尸骨验,若骨上有被打处,即有红色路,微荫;骨断处,其拉续两头各有血晕色;再以有痕骨照日看,红活乃是生前被打分明。骨上若无血荫,纵有损折,乃死后痕。”如此检验尸骨伤损,与现代用紫外线照射一样,都是运用光学原理。只是宋慈限于当时的科技水平,处于尚未自觉的状态,知其然而不知知其所以然。尸骨是不透明的物体,它对阳光是有选择地反射的。当光线通过明油伞或新油绢伞时,其中影响观察的部分光线被吸收了,所以容易看出伤痕。再如书中论述的救缢死法,与当代的人工呼吸法,几乎没有差别。还有用糟、醋、白梅、五倍子等药物拥罨洗盖伤痕,有防止外界感染、消除炎症、固定伤口的作用,也与现代科学原理一致,只是使用的药物不同而已。诸如此类,不胜枚举。作者运用和记载这些方法,目的在于查出真正的死伤原因,无不体现了求实求真的科学精神。 

轶事典故

有一天,他在一个已结案的卷牍中看到一桩自杀的命案,死者是一个庄稼汉,他觉得庄稼汉自杀的案例很少,必有万不得已,非死不可的遭遇,才会走上绝路,而且案卷中并无自杀的详细原因,于是他决定趁案发为时不久,重新加以审理。第一步,他先开棺验尸,发现死者腹部的伤口,进刀轻、出刀重,据仵作的说法,案发后,刀子在死者手上,但并非紧握,他更觉得可疑,其中必有曲折。因此他探访了死者的邻居、亲友,终于查出冤情,揭发了一件强掠妇女、杀害无辜的命案真相。

原来地方上有一个名叫吴良的官宦之后,仗恃著做过户部尚书的父亲余荫,贪酒好色,胡作非为,偏巧县知事是他父亲的门生,而且为官不正,往往使作奸犯科者逍遥法外,百姓早已怨声载道。有一天吴良看到一位姿色出众的少妇,意图染指,打听到原来她是庄稼汉的新婚妻子,助纣为虐的管家就献计悄悄将庄稼汉害死,做成自杀的样子掳走新妇。还拿出一笔银子,在衙门上下大通关节,于是一桩命案,就草草了结。吴良不但逍遥法外,还享尽艳福。但宋慈将案子重新整理,拘捕吴良和管家治罪抵命,庄稼汉的冤情,终于平反,赢得当地民众的称赞,轰动一时。

人物评价

宋慈在二十多年的仕宦生涯中,为官清廉,生活朴实,一生无其他嗜好,惟爱收藏异书名帖,喜金石刻。晚年更加谦虚谨慎,爱惜人才,虽是后生晚辈,凡有一技之长,皆提拔引荐。他年老有病在身,一切公务,犹亲自审察,一丝不苟,慎之又慎。

宋慈文而勇武,兼有谋略,由主簿而知县、知州,多所历练,所以清人陆心源作《宋史翼》将宋慈列入《循吏传》,并将其与辛弃疾媲美。

后世影响

宋慈在法医学理论上和实践中所表现出来的却是唯物主义倾向。在对尸体的具体检验方面,即给死者诊断死因,技术性很强,在一定程度上难于为活人诊病。不仅要有良好的思想品德,而且必须具备深厚的医药学基础,把握许多科学知识和方法。儒者出身的宋慈,本无医药学及其他相关科学知识。为弥补这一不足,他一方面刻苦研读医药著作,把有关的生理、病理、药理、毒理知识及诊察方法运用于检验死伤的实际;另一方面,认真总结前人的的经验,以防止“狱情之失”和“定验之误”。在多年的检验实践中,力求检验方法的多样性和科学性,在此方面可谓不遗余力。仅从流传至今的《洗冤集录》一书来看,其中所载检验方法之多样、全面,其精确度之高,都是前无古人的。这也是书中科技含量较高的、最精彩的内容。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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